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5日、95年5月7日及同年6月3日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52號、第2760號、第350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