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18號聲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2號法定代理人乙00000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之95年度票字第233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喬公蔚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