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彭天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天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彭天龍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4年3月16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09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3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1310號函及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以及記分總表、最近3個月之得分紀錄表等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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