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洪瑞龍
洪子竣 鄭瑩羚 江鴻佑 陳靜勳 盧陳峰仔 蕭貴蘭 鄭龔𦷡美 鄭孟萍 龔忠強 洪錦鳳 盧證元 宋霈 俞施瓔珍 邱正忠 曾嘉貞 柯順福 陳役全 洪貴柳 徐銀財 廖士評 黃秀月 周佳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瑞貞 即鴻海食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4,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㈡、請提出被告江瑞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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