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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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A男(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A男法代(年籍資料詳卷)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偉政 、 馬光明 、 馬敬軒 及 歐玉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