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王怡潔 律師 何玉婷 賴冠中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彥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杭起鶴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