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潘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97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226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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