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易昌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呂玉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112年9月5日129,029元Z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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