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鄭春金 被告 陳坤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審查卷第147頁),經本院依上開地址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亦經合法送達(見審查卷第165頁),本院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9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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