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李汶玲 被告 江志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易字第18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江志偉因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李汶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