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代理人 陳彥伶 / 楊海波 / 劉太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永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7年
7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有相對人清晰簽章之土地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前妻代理簽立租賃契約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