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 洪依伶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