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聲請人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金儀 即所克羅曼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