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 李秋梅
指定送達址:苗栗縣○○市○○路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筠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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