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