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華應麟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桂忠 、 許金梅 即阿忠油漆工程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5,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22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4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