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64號原告 董尚德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