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輔佐人即被告之子林春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林貴前 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並就被訴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育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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