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10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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