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坤得 即 蔡初得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上訴人與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公業 蔡高陞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