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宮坊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宮坊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肇責比例為何(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額修車費新臺幣1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件。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