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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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44號

原告 劉勇達

被告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經10日即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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