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蔡宗玫 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告 蔡境庭
呂秋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民事事件中有關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廠房於101年7月8日所發生火災之起火原因及起火點認定之爭議,經該案兩造在上開案件攻防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及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於108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