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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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龔水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 律師被告 李興佳 即 佳儫 水電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