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4歲右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4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