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4月18日94年度易字第642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4月18日以94年度易字第6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甲○○另其他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速偵字第259號、94年度偵字第1909號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