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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