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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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5月6日下午17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