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乙○○、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丁○○、丙○○應負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836,950元│97年1月17日起至│3.73%│97年2月18日││││97年7月16日止│││││├───────────┼───────────┤││││97年7月17日起至│7.64%│││││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