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二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依 陳俊發 在第一審及原審之證述,其於上訴人駕駛之小客車上與 關宗正 通話時,僅告知關宗正「車子」在後行李箱之隔層內,並未談及「車子」代表手槍,上訴人不能由該談話明瞭即為手槍,不足證明上訴人主觀上已明知「車子」意指手槍。原判決亦未說明何以上訴人僅憑上開對話即知「車子」係手槍之理由,自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㈡、關宗正固證稱其與陳俊發對話時,上訴人站在陳俊發旁邊,可聽聞其與陳俊發間之對話云云。然上訴人縱在一旁,並未加入渠等之對話,是否專心留意傾聽兩人對話內容,而理解「車子」即手槍,並非關宗正能親自體驗並加以證實,蓋「可」聽聞不代表「確有」聽聞,關宗正之證述顯係其個人判斷之意見,應不具證據能力。且上訴人既受陳俊發之託前去取物,特別留意裝物之紙箱,亦係因陳俊發特別囑咐之結果,尚不能執此認上訴人已明知該物品為手槍。而上訴人雖曾與關宗正通電話,但未提及該物品為手槍,自亦不足作為上訴人明知該物為手槍之證明。原審逕引關宗正上開證述為判決基礎,顯係以擬制或推測之方法加以推斷,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㈢、 江福吉 係警員,並非專業之心理或精神方面之學者專家,上訴人經查獲槍枝時,有無驚訝之反應,即非其所能判斷。是其證言顯係個人主觀意見及推測之詞,應不具證據能力。又江福吉在第一審證述陳俊發於警詢時,有說伊告知關宗正車上有「車仔」,上訴人在旁有聽到等語。然衡其證言之性質,實係轉述陳俊發在警詢時之供述,其證言屬傳聞證據,應不得作為證據。上訴人僅受託駕車前往取物,並無代陳俊發處理其私事之義務,無需參與陳俊發與關宗正之對談。本件既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應為有罪之認定,原判決有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為代取回陳俊發所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而持有該槍枝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且查:關宗正在第一審就其與陳俊發談論取回「車子」之事時,上訴人陪同在場之情形,及江福吉對上訴人為其查獲持有前開槍枝時之反應,與陳俊發於警詢時曾陳稱上訴人知悉小客車上有「車子」等情節所為之證述,乃關宗正、江福吉就其等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並非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後,原判決以之作為上訴人有本件犯行之佐憑,要無違法可言。而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茍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遽指違法。原審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以上訴人在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陳俊發曾要其代為取槍,並陳俊發於警詢時及第一審之證言,關宗正、江福吉在第一審之證詞,暨參酌其餘卷證資料,而據以判斷上訴人行為前,確已明知陳俊發要其代為取回之物品係上開改造槍枝,自係本於卷存證據而為推理,於證據法則要屬無悖。茲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前揭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以關宗正、江福吉之證言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係以片面之自我說詞,就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之事項,漫事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所執各詞,核屬就與犯罪構成要件無涉之枝節,再為事實之爭辯,依首開說明,亦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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