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0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40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奕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奕烜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幸運開獎」刮刮樂彩券柒拾張及「好運88」刮刮樂彩券參拾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奕烜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
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8月7日14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號「萊億彩券行」,向彩券行店員 彭玉琴 稱欲購買彩券,趁彭玉琴疏於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彭玉琴管領、置放於桌上供客人選購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幸運開獎」刮刮樂彩券70張、「好運88」刮刮樂彩券30張(價值共計2萬元);得手後,將竊得上開彩券藏於其所攜帶包包內,旋即騎乘上揭機車離開現場。 嗣彭玉琴 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現場及附近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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