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柯金柱 律師
蘇千晃 律師 周珮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涉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應予羈押於民國95年10月16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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