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三行中關於「二千萬」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