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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