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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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富來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富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4月,6月及4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5年確定,並於109年7月28日撤銷緩刑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3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