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異議人 吳思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正典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110年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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