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28號
原告 徐如玉
被告 江峻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11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82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