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龔恒菁 被告 鍾鵬俊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6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附民被告鍾鵬俊所犯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932號判決附民被告所犯傷害案件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以,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附民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