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告 康迅 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 胡堯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和解契約第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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