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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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嘉裕 被告 李上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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