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楊秀娣
潘惠婷 姜芝芳 江承憲 陳凱綺 莊懿 王薏鈞 王佳韻 楊志隆
賴毅熏 王于升 王于昌 盧堅仁 林景高 李靖業 陳廷鳳 徐嘉澤
陳潔 朱宴忠 蘇凱琳 蘇曉娟 陳詩婕
李慶裕 高宜蓁 許瓊云 曾怡禎 陳怡吟 陳鼎亞
吳彩如
郭阿金 詹文洲 賴信宏 劉淑慧 劉芯妤 洪振翔
陳昭宇
陳伯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743元(計算式:812,343元+108,400元=920,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