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抗告人 蔡月辭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丁美淑 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