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5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所竊之衣物價值不高,且甫行竊後即為警查獲,被害人即時取回失物,所生危害非鉅,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