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信仲因竊盜罪共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註:以下罪名均為竊盜罪┌─┬────┬────┬────┬─────────┬─────────┬────┐│編│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拘役40日│104年10│臺灣高雄│臺灣橋頭│105年11│臺灣橋頭│105年12│臺灣橋頭│││,如易科│月14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13日│地方法院│││罰金,以││檢察署10│105年度││105年度││檢察署10│││新臺幣1,││5年度偵│簡字第35││簡字第35││6年度執│││000元折││緝字第96│44號││44號││字第104│││算1日││4號│││││號│├─┼────┼────┼────┼────┼────┼────┼────┼────┤│2│拘役15日│105年11│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1│臺灣橋頭│106年3│臺灣橋頭│││,如易科│月15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6日│地方法院│月7日│地方法院│││罰金,以││檢察署10│106年度││106年度││檢察署10│││新臺幣1,││5年度偵│簡字第26││簡字第26││6年度執│││000元折││字第4721│號││號││字第2308│││算1日││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