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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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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