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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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4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張麗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補貼款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