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球鞋商品拾叁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2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1
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NIKE」商標球鞋商品13雙,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NIKE」產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