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鐿峰 (原名 洪炎水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購入價格或現存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及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4月、5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6月至108年4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於106年6月至108年5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如何分攤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共同生活費用?
六、請就聲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人領取低收扶助之期間及金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