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9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沛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11月7日108年度審易字第191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原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66號),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沛紋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定分別於109年1月31日送達被告之桃園市○○區○○路○○○號居所交與同居人(其母);於同日送達被告之桃園市○鎮區○○街○○○巷○○號居所交與同居人(其叔父);於同年2月
4日寄存送達被告之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6居所,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於同年3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之新竹縣○○鎮○○里00鄰○○○0號住所,於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且其前於108年11月12日出監乙節,有前揭裁定1份、送達證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據。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