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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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賢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賢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